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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 杂记(国家免检产品制度快点去死!)三聚氰胺·尿的生成
三聚氰胺是低毒的化学物质,这是目前各大媒体极力宣传的。这也没错,但问题是它的毒性并非这次导致众多婴儿肾结石的原因。 原因在于三聚氰胺微溶于水,就是说这个东西一点点就得要很多水才能溶掉。至于要多少水,大家可以回忆下用水开石灰是怎样的。 然后大家可以继续回忆一下在初高中课本里面提及的,尿液的生成。
“……流经肾的血浆约有1/5由肾小球滤入囊腔生成原尿。……成人每昼夜生成的原尿量可达180L,但每日排出的终尿量仅1~2L,可见原尿经过肾小管和集合管时,约有99%的水分被重吸收回血液。再从成分比较,终尿与原尿也有很大差别,例如原尿含葡萄糖,终尿无;而终尿所含肌酐、氨又比原尿多。说明原尿尚须通过肾小管和集合管的作用,才能生成终尿。”
以上文字摘自百度百科。当那些每公斤几百一千毫克的三聚氰胺通过消化系统吸收进人体时,它们都还能够成功地溶解在血液里,但是当它们进入肾小球,进入肾小管,从U形袢开始,原尿的水分会被重吸收,这些原来能够溶解的三聚氰胺渐渐析出结晶。如果结晶没能随终尿排除,那么它们将留在肾脏内,在肾小管、收集管和肾盂内形成结石。婴幼儿肾脏功能尚未发育完全,老年人的肾脏功能在衰退,他们受到的损害将倍与青壮年。
当然三聚氰胺的问题远不只于此。这个被添加到奶粉里的化学物质,一是作为分散剂让奶粉少结块,另外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提高氮含量,蒙混过蛋白质测试。在这样层层添加的情况下,那奶粉里还有多少蛋白质实在堪忧。大家都还记得大头娃娃们吧,默。而且,如果这次死的不是一群孩子,一群婴儿,而是一群大人,试问我们的还有现在这样反应大而迅速么?
98.5%·国家免检产品制度应该去死 学习公共营养学,98.5%这个百分比是个必须要紧记的数字,因为每一种营养物质的每日基础摄取量,都是按照这个统计学得出的数字来设计的。每个人需要的营养物质的量都不同,但覆盖98.5%人群的分量,不至于使最健康的人因为摄取过多以至产生毒害,也能使体质中庸或者比较虚弱的人得到健康;而余下的1.5%属于极端状况,是医疗系统而非保健系统的范畴。 现在可以再看看跟生产质量监控有关的几大体系:
ISO体系为生产提供技术指引和基本的生产系统构建指南,就像是本烹饪书,教你怎么做菜怎么选料。 GMP体系保证良好生产的一切硬件软件,比如告诉你做菜应该用一个清洁的厨房,好的工具,新鲜的食物;告诉你做菜要合理处分食物,、掌握火候,做菜前洗干净手,做好通风,完了收拾厨房。 HACCP体系控制生产过程中所有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点,当这些关键点上出现差错时立刻终止生产程序,分离残次品。就像你做菜烧糊了,总得先把火关上,再查看还有多少菜吃得,焦的就必须扔掉了。 上面三大体系只是质量控制的一部分,但可以很清晰地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预设坏的状况,人不可能道德完美事事皆对,机器也一样会犯错,然后我们通过制度来防止疏漏发生,这样能够涵盖的人为疏忽错误和机器错误,大约也占到整个生产失误的98%左右。余下的无法覆盖的1.5%,是罔顾人命的走后门,另外就是故意投毒,而那已经民法甚至刑法的范畴了。但只要制度本身合理并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走后门和故意投毒都只是个别现象,不可能蔓延整个行业。
我不熟悉国家免检产品制度的详细条文,但有一点是清楚的:一旦企业申报得到通过获得资格,至少三年内他们有权拒绝政府及其他机构对他们的抽样、质检等要求。这就意味着,这三年企业内部的生产完全靠他们的自检和自我约束,这实际上是预设了这些通过申报审查的企业在至少三年内都道德完美,无人犯错,机器也不可能出一丁点儿的差错,因此至少三年内他们的产品将不可能出现真正的质量问题,即使老天不开眼有纰漏我们也能依靠他们的自觉而必然幸免于难。
这可能么? 首先除了某些宗教里的至高神,世上可能有道德完美的人么?可能有完全不犯错的人或者团体么?可能有用不抽筋的机器么?这次的事件还在被掩盖的时段,三鹿的销售人员一次又一次地跟消费者强调他们是国家免检产品,而最后结果我们看到了,何止一个三鹿,根本是你加我也加:从牧场开始混,到奶站继续加,然后厂家再添一点。据说去年曾经有奶农告过状,奶站收他们的奶后往里面加东西,但厂家宁可要奶站那些加过料的,他们的好奶没人要。也许也不是没人要,也许最后都还是给了那些没出事的名单里那些名不经传的小厂或者有背景的特供企业买了去。 国家免检产品这个完全违背质量监控原则的制度,意料之中的,它还让那本来是个别状况的1.5%因为缺乏监控和威慑成了席卷整个行业波及各大巨头的98.5%,然后让本来应该是98.5%的良心,成了可怜巴巴的1.5%。
问题不在于还有多少企业是遵纪守法的,而是一个无法真正达到质检效果的质检制度,请问它不死还能干什么? 牛奶与QC的回忆。 以下是一些回忆的碎片。 20年前我家附近一带是半郊区,有条小河经过,河岸上有人开了个小小的奶牛场,附近的居民多半去那里买牛奶回家煮来喝。 我爹每次带我去买牛奶,都会抱我去牛棚那边给牛喂草吃玩。很多年后他告诉我,挤奶的地方就在牛棚后面,场主看见他会走过来看,就会悄悄过来跟他谈两句,把瓶子那进去打里面那桶的牛奶。 那天买回家的牛奶就一定煮得出奶皮。摆在外面卖的两桶牛奶是掺过自来水的,煮不出奶皮。 场主据说跟我爹年纪差不多,但据说很早就去世了。 我爹跟我提起时,说所以按佛教的说法,这是因果和业报。 即使煮过没影响,毕竟是给人吃的东西呀。 我爹近年半路出家接受培训,成了一名合格的QC。他们厂原来是国营粮油企业,有很不错的技术和配方,虽然小,但还是接受了香港一些机构委托生产食品礼盒。我每年都能混到一两盒,确实非常好吃,比市面很多品牌口味好多了。 有一次他老人家把一个质检报告拿回家,要我帮他算总糖总脂肪和蛋白质的比例,原来是委托方有要求希望产品能符合营养标签上的比例。他们生产了样品做了检测,但数据看着不太妥,上面让他看看能不能混过去。我于是搬了书出来给他算,最后算出来的结果简直跟标签差天共地。最后我跟他说别插手这个事比较好,他也点头,说反正结果有,交给上面的人说明自己这边实在没办法算了。 最后这事也不知道怎样了。类似东西我年年吃,大约毒是没有的,只是成分比例不合对方要求,但制度执行得稍微有效一点,也没人敢乱造次了。 9月7日 20余万我还觉得少了业主维权被打爆脾脏 法院二审判赔20余万
昨天,广州华南新城业主李刚从广州中院领到了一份长达27页的民事判决书,广州中院认定7名殴打他的男子以及康景物业公司(下称物业公司)、新南方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20余万元。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判决支持了李刚3万元精神赔偿的要求,并将两家公司认定为共同侵权。 ■二审解读 为何认定两公司直接侵权 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打人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司机陈少彪当日开车接送是经过了集团公司车队长的安排,王兴可则是受到了集团公司保安部部长刘鸿雷的直接指派“处理闹事的业主”,故意殴打李刚。由此可见,这7人的行为不是由于与刘鸿雷的个人关系,而是出于跟集团公司之间的职务关系,他们都是受部门主管指派。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刘鸿雷指派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刘的行为是公司的法人行为。集团公司与王兴可等7人是共同侵权人。 至于物业公司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中院认为,王兴可等人进入小区经过了物业公司的同意,李刚的住址也是物业公司的职员曾献国(去向不明)从小区管理处获取的。打人者进入时,保安虽然发现摄像头异常,但是没有即时处理。打人者逃离时,小区保安也没有盘查。事发后,李刚家属和小区居民报警,保安距离案发现场才400米,却晚于民警到达现场。这些都表明,物业公司为王兴可等人提供了便利,予以配合,并且是这起侵权事件的起因和最终受益人,同样是直接侵权人。 为何支持3万元精神索赔 至于索赔费用,中院认为,后续医疗费用方面李刚没有提供相关证明,不予支持。但是李刚主张精神抚慰金合法有据。李刚是在自己的家中受到了殴打,而物业公司正是对他住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其侵权手段、方式确为恶劣,对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万元,其他损失17.5万余元。物业公司、集团公司以及王兴可等7人应连带赔偿20.5万余元给李刚。 2007年6月7日,番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集团公司作为7名打人者的“雇主”,应当与殴打李刚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李刚17.5万元。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未支持李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后续治疗费的请求。 李刚上诉认为,集团公司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而且案件带有强烈的精神损害和人格打击的特点,对他的身心造成巨大受害,法院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和后续医疗费的请求。
编辑:刘琴琴 ————————————————————————————————
还是死大学生的时候转过事发的新闻的后续。那新闻当时到处被删,据说是因为开发商在广东尤其广州地界很有背景。业主被袭击的时候他四岁饿独子目睹父亲被殴,很长一段时间都噩梦夜惊。昨天终于在报纸上看见一块四格板豆腐大小的文章,才终于觉得那时的愤怒算是解了。
昨天跟朋友聊,说到如果天朝要是一直能英明下去,咱也不计较它一直统治。BUT要是它不英明,那我们应该使劲抽打至英明。这像是一匹马,你役使它,同时也要善待它,给好饲料,生病要请医生开小灶,冷了要给毛毯儿保暖,赶它行个路也要小心爱护它别磕了碰了累坏了,平时多跟它叨咕亲密话,哪怕是哄哄它。但要是它不听话,耍脾气,就该好好教育引导,赏罚分明;它真的过火了,还是要给予威慑,就算朋友间宠多了还得出事呢,何况我们首先有工作关系。人在马背上可以行天下,但是把马顶在头上,寸步难行,谈何前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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